根據國家法律數據庫官網查詢,根據《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規定,定點機構或者殘疾人有其他騙取醫療保險基金行為,或者利用醫療保險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取其他非法利益的,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責令返還。
針對該行為,指定機構將處以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機構暫停涉及使用醫療保險基金的醫療服務半年以上壹年以下;欺詐保險人屬於被保險人的,暫停醫療費用網上結算3個月至12個月。醫療保險是國家為保障公眾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務而建立的壹種基金形式。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醫療保險基金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