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監管的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是通過證券法律和法規來實現。經濟手段是通過運用利率政策、公開市場業務、稅收政策等經濟手段,對證券市場進行幹預。行政手段是指通過制定計劃、政策等對證券市場進行行政性幹預。
證券市場監管的三個手段:
1、法律手段。這是監管部門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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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濟手段。
3、行政手段。通過制定計劃、政策等對證券市場進行行政性幹預。這種手段比較直接,但運用不當可能違背市場規律,無法發揮作用甚至遭到懲罰。壹般多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法制尚不健全、市場機制尚未理順或遇突發性事件時使用。
我國逐步形成了五位壹體的監管體系,即證監會及派出機構、交易所、行業協會和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的監管和自律體系。中國證監會成立於1992年並在全國設9個稽查局和36個地方證監局。
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全面性、真實性、時效性。上市公司應當自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報送中期報告(年報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