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參加上海市中小學生和嬰幼兒醫療互助基金的城鄉居民,應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的部分。
參保人應先支付醫療費用,再向承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申請大病補償。承辦的商業保險機構應當及時為參保人提供大病補償服務。
支持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和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機構信息享有必要的信息,加強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服務的銜接,逐步實現“壹站式”即時結算服務。
法律依據:
上海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的人員。
上海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辦法第三條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資金從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中按壹定比例或金額籌集,籌集標準為當年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籌集總額的2%左右,分期撥付。
實際年度籌資額度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資情況、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水平、大病保險補償標準和大病保險基金運行情況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