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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什麽情況下要做臨時公告?

除《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編制並發布臨時公告,包括但不限於:

(壹)基礎設施基金存在重大關聯交易;

(2)占基金資產凈值65,438+00%以上的交易或損失;

(三)基礎設施項目公司從境外借款或基金總資產被動超過基金凈資產140%;

(四)購買或出售基礎設施項目;

(5)籌集基礎設施資金;

(六)基礎設施項目的經營狀況、現金流量或產生現金流量的能力發生重大變化;

(七)主要參與機構發生重大變化;

(8)原權益持有人或者其同壹控制下的關聯方賣出戰略配售獲得的基金份額。

(九)其他可能對基礎設施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基金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