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工傷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未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辨認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本條追償範圍僅限於墊付的醫療費用。
2.《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追償權,僅指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四十壹條規定的追償權,是指因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而由保險基金支付的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