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境內機構投資者基金不得從事下列行為:①購買不動產。②購買房產抵押。(3)購買貴金屬或代表貴金屬的文件。4購買實物商品。⑤除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外,借入現金。該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或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10%。⑥利用融資購買證券,投資金融衍生品除外。⑦不持有基礎資產參與賣空交易。從事證券承銷業務。⑨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