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滿足以下六項標準中的壹項或多項才能獲得批準:(1)代表人類創造智慧的傑作;在建築和文物中,表現了壹定時期人類價值的重要交換;能為現存或消失的文化傳統提供獨特或獨壹無二的證據;壹個建築和建築風格可以展現人類歷史的重要發展時期;它是繼承人類土地利用或海洋開發的模式,代表了壹種或多種文化的互動。與具有特殊和普遍意義的事件有直接或實質性的聯系。
二
世界遺產委員會承擔四項主要任務:
1.在選擇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時,負責解釋世界遺產的定義;
2.審議世界遺產保護報告。當遺產沒有得到妥善處理和保護時,委員會允許締約國采取特別保護措施;
3.經與相關締約國協商,委員會決定將瀕危遺產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
4.管理世界遺產基金(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基金)。向申請援助以保護其遺產的國家提供技術和財政援助。《公約》規定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