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士丹利18月定期債券開放收益分配原則;
1.每季度最後壹個交易日收盤後每10份基金份額可分配利潤高於0.1元(含)的,本基金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每年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可分配利潤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的,不得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僅采用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份基金份額的收益分配金額不能低於面值;
4.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