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求補辦社保手續,繳納社保費用,沒有時間限制。因為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社保手續、繳納社保費用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為員工辦理社保手續、繳納社保費用是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在時效制度不適用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為職工辦理社保手續,不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用,不僅侵害了職工個人利益,也侵害了國家利益,因為繳納的社保費用壹部分進入職工個人賬戶,壹部分作為國家財產進入全國社保基金,侵害了國家利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勞動者退休後,因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就追償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等社會保險發生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