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禁毒條例》自2021年6月26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省的禁毒工作;市州、縣級人民政府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各級禁毒委員會應當制定禁毒工作的具體措施,對本行政區域開展禁毒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和評估。
?各級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司法行政、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應急、海關、交通運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和旅遊、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禁毒工作。
?根據?《貴州省禁毒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出所銜接工作協調機制。期滿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開具解除強制隔離戒毒通知書,並在3日內書面通知原決定公安機關、戒毒人員家屬、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城市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原決定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3年的社區康復,並將社區康復決定書轉交執行地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被責令社區康復的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康復;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康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