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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雙重主管單位制度的利弊

1、利:消除政府官員對基金會運營的直接幹預,增強基金會獨立性;保障公益事業的長期發展和穩定性,避免出現壹把手離任後基金會陷入困境的情況;提高基金會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強社會對基金會的信任和支持。

2、弊:雙重主管單位制度可能導致行政主管部門與監管主管部門之間的權力分配問題,有可能出現職責不清、角色定義模糊等問題;雙重主管單位制度下,不同的主管部門有不同的管理思路和要求,這導致基金會的管理復雜化和運營效率降低;基金會雙重主管單位制度需要建立起有效的溝通機制和監管體系,否則可能導致管理混亂和監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