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有相應規定:
第七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分為三檔:第壹檔為每人每年100元;第二檔每人每年200元;第三檔每人每年300元。在戶籍所在地選擇壹檔參保繳費。
家庭成員選擇的繳費標準必須壹致,選擇的繳費標準兩年內不得變更。學生兒童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20元。各區縣政府自行確定本行政區域內享受政府全額撥款人員的城鄉居民繳費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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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勞動保障、衛生、中醫藥管理、藥品監督、物價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參加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本規定,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其記入醫療保險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財政、審計部門依法負責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負責按照有關規定監督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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