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過往業績有哪些相關規定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稿)_第三十二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與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預測基金的證券投資業績;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銷售機構,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 (五)誇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或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表述; (六)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