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連續兩年申請壹般項目後,暫停申請壹般項目1年。
2.上壹年度的壹般項目、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和重大研究項目的負責人,不包括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聯合基金項目和區域科學基金項目,不得在本年度申請與申請人相同類型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