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在移交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二)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範圍內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采納使用建議;(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計劃;……
對於住宅維修資金的使用,只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簽字同意,棄權的業主就被列為沒有同意使用維修資金的業主,不能算作同意使用的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