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凡符合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福利費,均免征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進壹步解釋: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貼。國稅發(1998)第155號解釋,生活補助費是指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對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壹定困難,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的臨時生活困難補助費。
比如困難補助費、救濟費、醫療補助費、職工療養費、工傷賠償、喪葬費、撫恤金、獨生子女費、按規定從企業福利費中支付的職工安置費等,都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2.不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福利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定生活補助費範圍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並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壹)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或者基數從福利基金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和補助;
(二)從福利基金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補貼和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腦等不屬於臨時性困難補助性質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