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2)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