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第二十八條是指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按照規定取得的財政預算內各種應付款項,主要包括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費罰款(指行政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直接收取的部分,下同)、罰沒財物變價、無主財物變價、贓款贓物變價以及預算內其他應付款項。
行政單位取得的應繳預算資金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對未達到繳費起點或需要定期繳費的,應及時存入銀行存款賬戶。
行政單位應繳預算資金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其他支付要求及時繳入國庫。每月月底,無論是否達到付款金額,都要進行結算。任何單位不得拖延、截留、挪用或者自行支用應當繳納的預算資金。年度終了,當年應繳納的預算資金必須全部繳納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