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所得組織(以下簡稱企業)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五條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七條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壹)財政撥款收入;(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