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維修基金誰來交?是居民買單還是開發商買單?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章要求業主繳納物業維修基金。第六十壹條物業部分實行物業維修基金制度。第六十二條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監督遵循審批、使用和監督相分離的原則。第六十三條新建物業的物業維修基金由業主按照市政府規定的標準繳納;本條例實施前已經銷售的商品房,由業主按照市政府規定的標準繳納;公有住房出售後,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繳納房款。第六十四條物業維修基金的本金和利息歸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六十五條物業維修基金應當保持壹定數額,不足部分由業主繳納。第六十六條物業維修資金應當存入銀行專門賬戶,實行逐棟建賬、分戶核算制度,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專門機構負責監管。第六十七條物業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壹)專有部分的業主承擔維修、更新、改造費用;(2)部分* * *部位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部分* * *部位的業主分攤;(3)所有* * *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由於物業管理企業的責任,物業* * *未達到使用年限需要維修更新的,由物業管理企業分攤相應費用。專有部分、部分* * *使用部分和全部* * *使用部分的範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規定確定。第六十八條負責維修資金監管的專門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規定,定期公布物業維修資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並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六十九條物業維修資金的具體收取、使用和監督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