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保卡只能用於在醫保定點合作藥店或診所購買藥品,支付門診費用和住院費用;
2.參保人員繳費達到壹定年限,可依法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但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不得提前支取或作為現金消費。
但如果有以下特殊情況,醫保卡裏的錢是可以提取的:
1.持卡人死亡,醫保卡自然終止。可由監護人或直系親屬提供相關死亡證明材料,申請醫保卡內剩余金額;
2.如果是醫保跨地區轉移,可以申請提取醫保卡內的金額,然後轉移到異地需要受理的醫保卡。這是醫保卡不間斷繳費,繳費年限仍正常累計;
3.持卡人如需移民,可辦理醫保卡退卡手續,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