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成立的條件:1、註冊資本(實繳)不低於壹億元人民幣;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3、有符合要求的場地、結構、制度;4、基金公司成立的其他條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壹)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二)註冊資本不低於壹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