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國家將在管理民主、運作規範、帶動力強的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的基礎上,培育和發展農村合作金融,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試點,豐富農村金融機構類型。國家將促進社區型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的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必須堅持會員制和封閉性原則,堅持不吸收、不存儲、不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國家將進壹步完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管理體制,明確地方政府監管責任,鼓勵地方政府建立風險補償基金,有效防範金融風險。
發展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在管理民主、運作規範、帶動力強的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基礎上,培育和發展農村合作金融,不斷豐富農村金融機構類型。堅持會員制和封閉性原則,在不吸收、不存儲、不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促進社區型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發展。完善地方農村金融管理體制,明確地方政府對新農合金融的監管責任,鼓勵地方政府建立風險補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