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四條。非公開發行基金募集結束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備案。基金募集總額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達到規定標準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非公開發行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債券和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