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職工福利費,準予扣除。
第四十壹條企業按工資總額不超過2%的比例撥交的工會經費,應當扣除。
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費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