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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實施時間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自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七章,分別為總則、市場主體保護、市場環境、政府服務、監管執法、法治保障和附則。

《規定》認真總結近年來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的經驗做法,以法律法規固化實踐證明行之有效、人民滿意、市場主體支持的改革舉措,聚焦我國國有營商環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痛點難點,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從完善體制機制層面作出相應規定。

條例指出,設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涉企存款,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對實行政府定價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管理並予以公開,不得實施目錄外的前述收費和保證金。推動使用金融機構擔保代替現金支付企業相關存款。

《規定》指出,國家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要完善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督、考核和激勵機制,鼓勵和引導其增加對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提高貸款審批效率。

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發放信貸時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條件,不得對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收費行為,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收取不合理的費用。商業銀行應當向社會公開開立企業賬戶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辦理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