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維修基金是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管理區域內同壹場所的設備和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按照規定,車主不能申請。只有經業主管理委員會同意,業主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有的地方可能是其他部門或機構)批準,維修基金才能用於審計。審核程序完成後,維修基金將隨審核程序從指定銀行支取。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共設施專項基金和房屋維修基金。房屋公共設施專項基金簡稱專項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項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過戶時,賬戶中的剩余資金也壹並過戶給房屋的新產權人。商品房銷售時,購房人和售房單位應簽訂相關維修基金繳納協議,購房人應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才能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壹)房屋維修基金必須用於住宅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
(2)超過保修期後使用的;
(三)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相關收益所有者的同意。滿足這三個條件後,購房者可以向房管中心提出申請。除了購房者或者業主委員會,房管中心也會酌情給予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