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維修基金可以算入購房成本減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壹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1995]48號規定:“對於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如果代收費用是計入房價中向購買方壹並收取的,可做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如果代收費用未計入房價中,而是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的,可以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對於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收入計稅的,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對於代收費用未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計稅的,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根據以上政策規定,如果維修基金計入房價,則可以扣除,但維修基金不在開發成本範圍之內,不得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