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廣泛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已經形成了完整的、運行良好的養老保險體系。
德國社會保障的核心是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的強制保險,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丹麥和德國在同壹年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不同的是,德國針對的是員工,丹麥針對的是全民。丹麥是世界上第壹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
德國擁有世界上最古老的全民醫療保險制度,始於1883年俾斯麥的社會保障法。德國政府依法提供廣泛的健康保險計劃,某些人群,如終身雇員、個體戶和高收入雇員,可以選擇退出該計劃,購買私人保險。在2009年之前,這類特定人群不得不選擇不加入任何保險。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數據,2005年,政府和個人分別支付了德國醫療衛生系統支出的77%和23%,醫療支出約占國民生產總值的11%。德國男女人均壽命分別為77歲和82歲,居世界第20位。德國的嬰兒死亡率相對較低,約為千分之四。
2010年主要死因是心血管疾病,占41%,其次是惡性腫瘤,占26%。2008年約有8.2萬人感染艾滋病,1982至今已有2.6萬人死於艾滋病。
擴展數據: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初步建立階段具有以下特點:
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完全現收現付制模式;
3.企業繳費,員工個人不繳費;
4、企業間執行國家保險費率;
5.政策的制定、監督和執行由不同的部門負責。勞動部負責政策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兩者互相監督、互相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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