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基金6種模式如下:
1、基金管理人作為公司,基金為有限合夥制企業的模式;
2、委托投資團隊管理;
3、通過參與其他股權投資基金。
4、通過與信托公司簽訂信托計劃;
5、通過公司的方式,股東根據出資比例來分配投票權;
6、通過合夥企業的方式,由合夥人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
法律客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采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