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1.最高支付限額:壹個年度內,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含門診統籌基金、住院統籌基金和重大疾病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0萬元。
2.普通門診醫療:在本市縣級及縣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報銷範圍的門診醫療費用,納入門診報銷。具體報銷比例為:鄉鎮醫療機構85%,縣醫療機構60%;壹年內普通門診統籌累計報銷封頂線為40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