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涉及眾多投資者的利益,與證券等金融領域密切相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獲得批準。從本質上講,基金份額是廣義上的壹種證券。因此,該條關於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審批的規定與《證券法》關於證券上市交易審批的規定基本壹致。
根據有關規定,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審批程序如下:
1.基金管理人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上市公告書、基金募集申請批準文件、基金份額發售文件、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驗資報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資格證書、基金財產托管證書等。,並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2.證券交易所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出具審核意見,擬定上市交易時間,並附相關文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3.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交易所按照規定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通知證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並說明不批準的理由。
4.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由證券交易所發布上市公告,並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上市交易協議,安排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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