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基金運作可以采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四十五條 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采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采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采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