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由普通合夥人GP,有限合夥人LP組成般LP不參與有限合夥事務,可以理解成財務投資者P是實際運作者,執行有限合夥事務。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實際運作者是普通合夥人,而有限合夥人壹般是不參與有限合夥事務的。另外,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相對於其他的私募基金的類型來說,它更加靈活高效,能夠使投資者很方便的管理自己的投資,因而受到很多的投資者的喜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八十八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並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