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購房時支付的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是預付的建築物公***部位維修基金,具有預付款性質,權利歸全體業主所有,不過實踐中單個業主通常不能自行決定其使用用途和數額,且維修基金的使用具有不確定性,在首次支付的維修金用完後還需要補繳。業主轉讓房產時賬戶內還有未使用完畢的維修基金,也可以壹同轉讓。綜合以上我們認為,其實際上也具有待攤費用性質,將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核算,在壹定期間內攤銷較為合理。如果購買房產是作為投資性房地產,待其短期內升值後轉讓,則可以將支付的維修基金作為“其他應收款”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