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養老基金的壹種集資方式,在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費用實行以市縣為單位統籌,取得了明顯效果,緩解了企業之間退休費用負擔不均衡的矛盾,基本保障了退休職工的生活。實行以市縣為單位統籌還存在著壹些問題,主要是社會化程度不高,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分散,調劑功能不強,抵禦各種 風險和自然災害的能力較弱。因此,必須不失時機地由市縣統籌向省級統籌過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既是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必然階段,也是深化企業改革、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當務之急。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 金省級統籌的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由目前的市、縣統籌逐步過渡到省級統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等文件中,均提出要加快實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十四條 國家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改進勞動組織,以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