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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行政許可事項基金運作方式轉換核準 關於依據、條件、程序、期限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71條:下列事項應當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壹)提前終止基金合同;(二)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三)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四)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五)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六)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證券投資基金法》第75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過;但是,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者備案,並予以公告。《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42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