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設區的市、縣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內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交存標準公布前應當報上壹級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壹次性提取維修資金。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擴展資料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維修資金專戶,資金專戶下設房屋賬戶和公***賬戶。
(壹)房屋賬戶主要用於儲存業主、建設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以及房屋賬戶的增值收益,按照物業管理區域設總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賬。
(二)公***賬戶主要用於儲存公***收益劃轉的維修資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同決定轉入的其他資金,以及出售公有住房劃轉的維修資金,按照物業管理區域設總賬,按幢設分賬。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包含兩個以上原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物業的,按其物業範圍設分賬。
山東市臨沂人民政府-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民政廳、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住宅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SDPR-2020-016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