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的主要項目。自然人股東(股東)應寫明姓名、性別、住址、身份證號碼、發行單位、發行日期、時間、股份數額;法人股的成員(股東)應寫明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營業執照號碼、發行單位、發行日期、時間和股數。
(2)持股情況。股票應當在顯著位置以股份信息的形式說明會員(股東)應當知道的事項。
①社員(股東)在成為股東前應詳細閱讀農村信用社或農村合作銀行章程,知曉社員(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2)根據盈利情況,按規定向成員(股東)分配紅利,不支付股份利息;
③成員(股東)以其股份為限承擔農村信用社或農村合作銀行的風險和民事責任;
(4)成員(股東)按照章程規定的條件退股。
(三)股票的登記和變更。會員(股東)應當如實申報股權證所列事項,如有變動應及時變更。
(四)股票掛失。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成員(股東)所持股票被盜、丟失、遺失或損毀時,單位應持介紹信和有效身份證明到農村信用社或農村合作銀行辦理掛失手續。
(五)股票質押。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合作銀行不得接受以其自有股權憑證設定的權利質押。其成員(股東)以股份為自己或他人擔保的,應事先告知並征得董事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