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勞務派遣單位和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派遣勞動者,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
第六條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壹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