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失蹤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停發養老金。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個人賬戶中除政府補貼外的資金余額,應當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其直系親屬或者直系親屬委托人應當自死亡之日起30日內到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社區服務中心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