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維修基金用完後,房屋、設備、設施、場地仍在使用,需要更新、改造、大修、更換,由全體產權人即全體業主繼續籌集資金。如果阻力比較大,政府住建部門、辦事處、居委會自己組織業主大會,臨時續租也可以。最好的辦法是根據當地物業面積分配情況繼續籌集維修資金,保證後期房屋、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業主賬戶上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低於首期交存金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成立業主大會的,更新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期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