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的職責 《基金會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但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4)基金會的分立、合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