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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受托基金的管理原則不包括

政府受托基金的管理原則不包括盈利原則。

壹、政府受托基金作用:

1、政府投資基金是實現政策目標的工具:發展政府投資基金目的在於充分發揮其對企業融資、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的助推、帶動作用,實現支持相關產業發展等既定政策目標,應避免未做好政策設計就盲目實踐。

2、政府投資基金杠桿作用的發揮要適度:政府投資基金的出現使財政資金使用方式由直接補貼轉為基金化運作,從1∶1的資金投入發展為多倍資金放大,大大提高了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3、政府投資基金發展的落腳點在產業財政視角關註的是創新財政資金使用方式,提高資金運作效率;金融視角關註其金融產品的屬性,包括募資、管理、等;產業視角則關註其是否實現了支持相關產業發展等政策目標。

4、政府投資基金應有合理規模:各地在發展政府投資基金時要根據本地區產業發展和項目資源等實際情況確定合理基金數量和規模目標,不宜盲目跟風。

5、政府投資基金應因地制:政府投資基金的發展應緊密圍繞當地產業結構和產業優勢確定政策目標,並根據這壹目標選擇管理團隊、設計運營模式、制定管理機制、限定投資領域等。同時,還應統籌考慮當地金融環境、財政稅收政策等,通過形成合力實現既定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