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持相關資料到縣社保局失業保險單位進行登記。
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和期限
(壹)縣社保局失業保險單位應當自單位與失業人員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縣社保局登記備案。
(二)失業人員在勞動合同終止後60日內,向縣社保局所屬失業保險單位申請失業保險待遇。
個人需要攜帶的信息。
(1)身份證復印件六份。
(2)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證明三份(含1份原件)。
(3)個人檔案
(四)本單位最後壹次付款票據復印件。
(5)近期壹寸照片8張。
(6)本人社會保障卡或銀行銀聯卡。
四、申領失業救濟金填寫表格
(壹)失業保險申請登記表
(2)求職登記表。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和統計;
(二)按照規定管理失業保險基金;
(三)符合失業保險待遇規定的,出具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補貼的憑證;
(四)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
(五)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咨詢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