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核同意後不邀請投標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邀請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不適宜招標的;
(二)使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不適宜招標的;
(三)使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對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不能滿足投標人法定人數要求的。
企業投資控股或主導建設項目,且企業有能力自行生產符合項目要求的貨物,或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勘察、設計、施工資質等級的,相應事項可以不進行招標。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