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020年12月31日前已開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財政部門可提出免征、停征或減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民航發展基金等3項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 壹、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即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額的1%調減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