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資捐贈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捐贈物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基金會捐贈的其有權處分的合法實物資產。
第三條基金會募集捐贈物資和接受捐贈,應當嚴格執行自願、無償的原則,嚴禁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四條捐贈人捐贈的物資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標準。捐贈企業產品的捐贈人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