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項目計劃壹經下達,應嚴格執行,確保完成,不得擅自變更或調整。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下列情況下,按照“誰發放、誰調整”的原則,可以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調整年度項目計劃: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和有關領導機關臨時交辦審計項目時;上級審計機關臨時安排或授權的審計項目;突發重大公共事件需要審計時;原審計項目的被審計單位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計劃無法實施的;需要變更審計項目實施單位的;審計目標、審計範圍等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