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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維修資金的使用條件

法律分析:小區公共* *的維修基金是在法律事項出現後才使用的。具體事項是公共設施設備的更新和維修。當然,使用必須應用。商業小區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小區* * *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壹般使用部位包括:基礎、承重墻、柱、梁、樓板、屋頂、室外墻體等基本結構部位,走廊、門廳、樓梯、大堂等公共交通部位,避難層、設備層或機房等結構部位。壹般設施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水池、井、非經營性停車庫、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垃圾通道、排煙通道、水箱、水泵、郵筒、防雷裝置、消防栓、排水管、人孔、化糞池、垃圾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八十壹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歸業主所有。經業主同意,可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的局部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